第十九條 因正當理由確需轉學者,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轉學。原則上學生不得在省轄市市區和縣(市)內的普通高中之間轉學。
轉學學生的學籍輔號由轉入學校重新編排。
第二十條 學生轉出應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省轄市內跨縣轉學的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跨省轄市轉學的到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并報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轉學的由省教育廳委托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跨省轉學證明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
第二十一條 轉入學生須持轉學證明、戶口簿、高中學籍檔案等材料經轉入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方可入學,由外省轉入我省的學生還須持有轉出省學籍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和成績證明。
第二十二條 高中三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準轉學;嚴禁學校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和沒有學籍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 學校每學期應將轉入學生和轉出學生的有關資料整理歸檔備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要求退學,應有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布日期:2018-02-09 發布機構:南陽市教育局基礎教育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