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南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地址:南陽市宛城區興隆路3號人力資源大廈;
郵編:473000;
聯系人:趙爽;聯系電話:61691202,61691206
受理范圍:個人及法人
監督投訴電話:0377-63136209
辦理時限:
(一)、一般情況:案件受理后45日或60日內辦理完畢。
(二)、特殊情況: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一、立案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三、申請仲裁時效:
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仲裁受案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管轄為在勞動合同在本地區履行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為南陽市的所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
(二)、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地、登記地。
(一)申請人是勞動者的:
1、申請書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數量提供,準確書寫申請請求,詳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本人簽押。)
2、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核對后返還原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同時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如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執業律師的,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律師所公函、當事人授權委托書;
如當事人的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近親屬擔任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或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近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加蓋公章),或所在街道、鄉鎮、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近親屬關系證明原件(加蓋公章),并簽訂不收費協議。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及準確的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全國工商信息查詢系統網址:http://gsxt.saic.gov.cn/)
5、申請人提交初步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項:勞動合同、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并注明證據來源,如果有證人,提供準確的證人姓名、住所和聯系方式);
申請人提交該項證明材料時,應盡量提供,若一份都不能提供,則立案庭無法受理案件,提交同時附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申請人因工傷提起仲裁的,應提供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或職業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鑒定表和相關醫療機構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表或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表;
7、《提交證據清單》一式兩份;
8、地址送達確認書一份
9、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10、集體勞動人事爭議(1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推選3至5名員工代表,填寫并提交《員工推舉代表書》(一式三份,員工本人簽名按手印);
(二)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代理人是當事人工作人員的,除提交相關法定文書外,還應提交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推薦信原件,載明工作人員姓名、身份證號、所任職務。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5項要求相同);
5、《提交材料證據清單》一式兩份;
6、地址送達確認書一份;
7、應當 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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